【以案警示】清明扫墓踏青,千万别踏这六大"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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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04 浏览次数:9782

春和景明,万物生晖,又是一年扫墓踏青的时节。但是,从各地案例通报来看,这也是党员干部容易产生违纪问题的重要时间节点。

那么,到底哪些行为容易导致违纪?今天,小编提前为大家梳理了清明节期间党员干部需要杜绝的六种情况,千万不要踩。

一、别用公车去祭扫



案例:中铝云南铜业(集团)金沙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国泰驾驶公车给家人扫墓问题。云南铜业(集团)纪委给予王国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其向金沙公司交纳本次公车私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并在整个云南铜业(集团)通报。

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别用公款报销个人祭扫费用

案例:福建省永安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1公款报销拜神费用案件。经查,永安市燕南街道黄历村支部委员刘光在兼任村水电站站长职务期间,为求菩萨保佑,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都要向所在村的民主公庙捐款500元,共计3000元,然后通过电站职工虚增清理电站垃圾工资和直接报销寺庙收据等方法,在村电站集体资金中报销列支。此外,调查组还查明刘光公款报销个人接待费用、违规支付养老保险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等其他违纪问题。刘光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别借祭扫之机收受财物

案例: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大学违规操办丧事问题。20167月,王大学在商洛市镇安县操办母亲丧事期间,收受山阳县多个乡镇负责人、山阳县委组织部干部等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1.05万元、价值3800元的20条香烟。前往吊唁的乡科级以上干部121人,吊唁车辆104台,导致道路拥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大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违规使用公车和擅自离岗的领导干部受到相应处理。

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别借机违规接受宴请

案例:上海市松江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徐荣等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问题。2017314日晚,徐荣等9名区环保局干部在松江区某饭店接受从事环保评估咨询的某私营企业主童某安排的宴请,餐费共计1036元由童某个人支付。晚餐后,徐荣等3人离开,该局副局长章立、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姚春云等其他6人还接受童某在松江区某ktv娱乐场所安排的娱乐活动,消费共计2600元由童某个人支付。徐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章立、姚春云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参与宴请及接受娱乐活动安排的区环保局干部分别受到相应处理。审查期间,徐荣等人将餐费和娱乐费用退给童某。

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五、别搞封建迷信活动

案例: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违反政治纪律、搞迷信活动被通报。通报中指出,吕福春39岁成为正局级领导干部,43岁被列为中央候补委员候选人,44岁成为副市长考察对象,工作能力不可谓不强。但在个人成长进步道路上遇到一点点不顺,特别是中央候补委员和副市长考察相继落选后,他便背弃共产党人的信仰,迷信鬼神,到虚无世界里寻求护佑。他花费数十万元购买佛像在家中供奉,找风水先生破解风水、卜问前程,请人算命。办公室、住处、公务用车等处布满消灾辟邪、增长权势的,香炉佛珠、靠山石、转运石、风水球样样俱全。

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组织迷信活动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参加迷信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其何种处分,要根据党员干部是否有阻拦劝说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

六、别借追思祭奠之名,变相公款旅游

案例: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赵景春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5714日至21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虚假培训通知,由执行局局长赵景春带队,共10人前往云南。期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学习培训,而是赴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等地进行旅游,所花费用44600元均由公款报销。赵景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受到批评教育,并退赔全部公款旅游费用。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湟中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汝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吴兴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摘自我们都是纪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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